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国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2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国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名湖南苏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麓谷明珠家园********。
法定代表人陈今胜。
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双林。
申请执行人湖南国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恢24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忠
审 判 员 肖和平
审 判 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辉
书 记 员 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