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200号
申请人:西安百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817。
执行事务合伙人:曹蕊娟,该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博,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元,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953。
法定代表人:戴富春,具体职务不详。
申请人西安百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诉被申请人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百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名下712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西安百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依法做出(2021)陕0113民初1488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西安百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名下7125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名下7125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梦艺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史丽娜
打印:史丽娜校对:史丽娜2021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