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惠民热力有限公司

西安百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与古浪县惠民热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488-1号
原告:西安百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环XX段********。
执行事务合伙人:曹蕊娟,该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博,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元,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XX镇XX路v>
法定代表人:戴富春,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百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诉被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百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百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百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1元,由原告西安百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减半负担790.5元。保全费733元,由原告西安百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自行承担。
审判员  梁梦艺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史丽娜
打印:贺倩校对:贺倩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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