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惠民热力有限公司

***、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执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09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
法定代表人:戴富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210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白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