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惠民热力有限公司

古浪县某某热力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2民初3729号
原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昌灵路。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某,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古浪县。
原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9元,减半收取152.95元,由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  文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