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2102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
被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昌灵路。
法定代表人戴富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古浪县财政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城昌灵路。
负责人魏鸿明,系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古浪县财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古浪县财政局的银行账户内存款800万元予以保全,并自愿提供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辆作为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苏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