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2102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
被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昌灵路。
法定代表人戴富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古浪县财政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城昌灵路。
负责人魏鸿明,系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古浪县财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古浪县财政局的银行账户内存款800万元予以保全,本院以(2021)陕0822民初2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800万元,期限为一年。现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800万元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解除对被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800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8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