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9718号
原告:杭州名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兴业街60号4幢226室。
法定代表人:郝从一,系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名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名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炎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名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名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名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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