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之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宝之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22民初5575号之一
原告:易**,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江苏宝之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12号楼1层114-f。
法定代表人:韩纪,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湘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嘉和阳光水岸1-4栋1-2层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宁夏深拓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海原县新区供热公司办公楼一楼大厅西北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易**与被告江苏宝之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湘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深拓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易**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为52元,由原告易**负担。
审判员花梦莉
人民陪审员官瑞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