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宏华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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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执恢992号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银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德市宏华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郑应宏,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应荣良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宏华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裁定宣告建德市宏华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82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骆 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