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10732号
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城关雁溪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省东阳市玉屏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建德市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同镇新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