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82执20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同镇新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德市安波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2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安波克包装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82执20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