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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通海绵城市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沪0116民初680号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尹 庆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