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执异41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市金川区新华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市汉南区纱帽街***7-14号1-2层(22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60号1号楼3**325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名下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科技支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华府支行×××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异议称,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科技支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华府支行×××银行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法院不应当查封、冻结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账户,故请求解除对以上账户的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首先,异议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提出执行异议但并未提交三方协议、监管部门备案材料、施工合同等证实案涉账户系农民工工资账户的证据,无法证实案涉账户系农民工工资账户或者已经实现农民工工资账户职能,不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其次,被查封账户并未设置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程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查明事实后驳回其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委员会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2023)***字第134号仲裁裁决,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自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6568.19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40000元、仲裁费24743元。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因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8月24日立案。2023年10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科技支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华府支行账号×××的银行账户。遂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不应冻结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其与**市金川区惠众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及与**市金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异议人还提交了通过案涉银行账户代发工资的银行业务回单及历史明细清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中国工商银行科技支行出具的《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是指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储存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规定,本案中异议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等证据材料证明了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科技支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华府支行×××银行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提交的银行明细亦显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故账户内的资金为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该账户属于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账户,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异议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对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科技支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华府支行账号×××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卓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屈梦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