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蒲城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设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526财保374号 申请人:蒲城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东***道6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设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58号。 负责人:**。 申请人蒲城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设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设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蒲城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