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甘0302执139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NA2UTAU7M。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福建领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从本院执行的(2026)甘0302执459号分配案款10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000元,剩余货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2023)甘0302民初23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