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302民初576号
原告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靖市精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原告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琪梅
人民陪审员 孙华林
人民陪审员 周艳琼
书 记 员 孙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