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325民初2898号
原告曲靖市精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源县黄泥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曲靖市精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曲靖市精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84元,退还原告曲靖市精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宁
书记员 尹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