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精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曲靖市精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云2926民初786号
原告大理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靖市精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世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理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山、被告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原告申请重整,本院已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裁定原告进入重整,原告与被告曲靖市精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的《工程抵款协议》属可撤销情形,原告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诉请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原告与被告张世焜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合同号为NNJ0053850001)属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行为,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诉请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工程抵款协议》已撤销,《商品房购销合同》已确认无效,被告张世焜应配合原告解除网签备案登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以上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确认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 实:原告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等。2019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曲靖市精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抵款协议》,约定原告将南涧集腾誉城3-106商铺抵偿被告曲靖市精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付工程尾款人民币1,600,000元,并于2019年6月25日前与被告曲靖市精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人张世焜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2019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张世焜签订集腾誉城3-106号房产《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合同号为NNJ0053850001)。另,因原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云2926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告进入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19)云2926破申3号《决定书》,指定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一、撤销原告大理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市精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的《工程抵款协议》。 二、原告大理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世焜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合同号为NNJ0053850001)无效。 三、被告张世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配合原告大理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网签备案登记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登记合同号为NNJ0053850001)。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世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潘 伟 人民陪审员  陈天芬 人民陪审员  康家会
书 记 员  钟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