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红地建筑有限公司

曲靖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大红地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民申7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曲靖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大红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会泽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强,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罗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谷秀,女,1983年9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罗平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鲁布革大道(银泰酒店内)。
负责人:高红仙,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曲靖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云南大红地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万谷秀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民终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曲靖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事由为:原审判决对证据的采信违背法律规定,对经云南德胜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程序违法;判决在赔偿金额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云南大红地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事由为:曲靖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盗用云南大红地建筑有限公司的相关证照、资质证书和印章承建罗平县荣达商业广场的建设工程;云南大红地建筑有限公司并未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本案系曲靖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私刻云南大红地建筑有限公司的印章,假冒云南大红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提供虚假证照进行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大红地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第八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