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齐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2897号
原告:上海建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伟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梅,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彬,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齐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凯。
原告上海建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齐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建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9元,减半收取计1,834.50元,由原告上海建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睿
书记员 张丹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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