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422执156号之二
申申请执行人:广西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9号联发?臻品1号楼3003/3005/3006/3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39825B。
法定代表人:唐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乐,广西东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海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县城中镇城南安置小区A地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MA5L2R4EXQ。
法定代表人:陈红喜,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桂14民终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海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海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广西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289825.59元,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海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海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未查到该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海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县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在建,部分审计结算中,目前暂无工程款可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未能实际控制。本院在另案执行中,查扣到广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海商股东)的银行账号存款,本案广西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配得案款250000元。**海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039825.59元及利息(另计),被执行人欠缴案件受理费30000元,执行费25298元。
本院认为,现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甘华坚
审 判 员 农 力
审 判 员 黄晓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锡鹏
书 记 员 卢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