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223执523号
***、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广西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广西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广西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056.2元并进行划拨,其中1119元用于交纳本案执行申请费,兑付给***的95937.2元中包含工程款本金80148元、案件受理费1115.5及利息14673.7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