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1163号
***、**、陈一华、广西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一华、广西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4209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冻结**(柳州银行、微信账户,31854.4元)、陈一华(建行、柳州银行、支付宝,154591.53元)、广西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行,469136.53元)名下银行存款1004000元,实际冻结655582.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20日止。
如当事人需补充查封、冻结或置换保全物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并提交具体保全物,逾期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420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