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081民初2327号之一
原告:靖西市磊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10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9号联发·臻品1号楼3003、3005、3006、300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靖西市磊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定于2022年11月3日上午9时分公开开庭审理并已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原告靖西市磊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靖西市磊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