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502执12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阳谷县。
被执行人山东如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路美乐商场三楼C0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与山东如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山东如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情况说明、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页面截图,拟证明聊劳人仲案字[2021]第20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现查明,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聊劳人仲案字[2021]第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山东如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奖金提成、加班及克扣工资等共计130235.8元。山东如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签收仲裁裁决书,并于2021年2月4日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向东昌府区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并未超过15天,聊劳人仲案字[2021]第20号仲裁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