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如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如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3199号
原告:***,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山东如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路美乐商场三楼C043。
法定代表人:张攀,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如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鲁1502民初2850号原告山东如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鲁1502民初285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 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梦雨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3199号
原告:***,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山东如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路美乐商场三楼C043。
法定代表人:张攀,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如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鲁1502民初2850号原告山东如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鲁1502民初285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 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