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1108号
申请人:山东如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路美乐商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水发盛世(聊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滨河大道北6号水发***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如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水发盛世(聊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山东如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鲁1503民初37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水发盛世(聊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水发盛世(聊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