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终8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开发区深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松,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耀山,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慧琴,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胜华,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一照,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耀山,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慧琴,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兰,女,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戴柳伍,男,195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拥军,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审被告:浙江通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港工业园区**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耀山,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慧琴,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胜华、陈一照、陈秀兰、戴柳伍、***、李拥军及原审被告浙江通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3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76元,减半收取3838元,由上诉人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明军
审 判 员 姜秀莲
审 判 员 舒红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揭其勇
书 记 员 王鲁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