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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集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2民初61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集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集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71元,减半收取183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耀中
书记员 许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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