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神宇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4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神宇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经济开发区创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庄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东,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兴大道6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凡、吴柏焕,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神宇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神宇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云港神宇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连云港神宇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连云港神宇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连云港神宇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本院退回2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伟晏
审 判 员 王 霞
审 判 员 张 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 岚
书 记 员 祝蔷薇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