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公司与西藏圣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藏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云顾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燕、陈琳,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西藏圣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楼。
组织机构代码:58577971—7.
法定代表人:冯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人,拉萨市扎基路住宅小区五区一栋28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扎基路住宅小区五区一栋28号。
负责人:***。
再审第三人:***,女,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江苏无锡市人,拉萨市扎基路住宅小区五区一栋28号。
再审申请人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西藏圣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再审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不服拉萨市中人民法院(2015)拉执异字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拉立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2.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本案判决债务由本案实际借款人***、***承担;3.请求依法判令原审原告返还再审申请人处执行的107万元;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及再审第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具体条款明确提出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再审申请,属于对原审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请求。再审审查程序作为审判监督程序之一,其目的是以能够确认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为必要限度,决定案件是否启动再审审理程序,无权对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理由进行审理、判决。故,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达  曲
审判员 普布旦增
审判员 洛桑尼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旦增公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