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执8231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87057729,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陶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汤仕庆,男,1969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
被执行人:西藏湘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2FC9R,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藏湘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6T3HQR3Q,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周洪坤,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仕庆、西藏湘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藏湘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洪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汤仕庆、西藏湘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藏湘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923128.76元及利息,律师费损失5万元;周洪坤对***、***的上述债务的87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27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汤仕庆、西藏湘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藏湘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洪坤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名下的苏B×××××中华牌汽车一辆、藏A×××××五菱牌汽车一辆、***名下的藏A×××××长安牌汽车一辆、汤仕庆名下的藏A×××××长安牌汽车一辆、藏A×××××大力牌汽车一辆、藏A×××××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同时依法查封了周洪坤江阴市阳光国际花园52号102室房屋,汤仕庆名下的位于江阴市××××号房屋,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暂不予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汤仕庆、西藏湘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藏湘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洪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及申请人要求对已查封的房屋暂不予处置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施君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