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2557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云顾路********。
法定代表人:陶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奇彦,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西藏湘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2FC9R,住所地西藏自治区,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金珠花园******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藏湘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6T3HQR3Q,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金珠花园****702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湘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公司)、西藏湘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湘江公司、湘裕公司应偿付新时代公司损失200万元;二、***、湘裕公司应偿付新时代公司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7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2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湘江公司、湘裕公司应赔偿新时代公司律师费损失97800元;四、***对***、***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湘江公司、湘裕公司、***负担诉讼费23996元。因***、***、湘江公司、湘裕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时代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受理后,发现新时代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湘江公司、湘裕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向***、***、湘江公司、湘裕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湘江公司、湘裕公司、***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湘江公司、湘裕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到庭接受质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湘江公司、湘裕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等进行查询,并至***、***居住地调查,委托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湘江公司、湘裕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个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另案查封了杨仁娟名下藏A×××**号五菱牌汽车、***名下藏A×××**号长安牌汽车,但均未实际控制到位。
2020年5月11日,本院已轮候查封***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的不动产,该不动产设置有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债权金额700000元;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薛荣伟,债权金额3319000元。新时代公司申请暂不处置该不动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新时代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湘江公司、湘裕公司、***的财产线索。新时代公司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也未能提供***、***、湘江公司、湘裕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湘江公司、湘裕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轮候查封***名下不动产,但因设置有抵押权,新时代公司申请暂不处置,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新时代公司也未提供***、***、湘江公司、湘裕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林
审判员 张峥莉
审判员 顾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