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成、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825民初919号
原告:***,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群星,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男,汉族,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善阔,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与被告**成、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分支付从2014年10月份开始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两被告对以上偿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成挂靠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二期工程。2014年4月7日,**成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2分(月息),原告按照被告的旨意,将15万元打入了被告的会计孙某甲在太湖县开设的工程账户,账户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湖县支行621799360001015XXXX,户名为孙某甲;双方约定此款在太湖县(建设工程所在地)履行还款义务,做为还款的履行地点;被告借款后,将该款用于文博园的工程建设,自2014年5月份开始,**成依约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从孙某甲的账户里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给原告,总共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自2014年10月份后就再没有支付利息给原告,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当时被告以工程款没有结清为由,一直拖欠原告的欠款没有偿还,原告为此起诉。
被告**成、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无证据证明)均不在太湖县,太湖县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无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合同履行地在太湖县及孙某甲与**成、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故**成、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成、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国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