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1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19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509968040(1-7)。
法定代表人:王玉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真付,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建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435号省人大综合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21017N。
法定代表人:苏志辉。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志辉,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合肥建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志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5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58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合肥建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志辉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4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强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姚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崔玉凤
书 记 员 王思嫚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