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华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9565号
原告:宿州市华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乡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白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志,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19幢。
法定代表人:王玉芹
原告宿州市华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宿州市华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宿州市华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卫彦玲
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
人们陪审员侯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