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19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芹,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青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青霞村。
法定代表人:赵义秀。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386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确定的被执行人绵阳青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霞旅游公司)向绵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万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青霞旅游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询手段对其不动产、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执行,截止2021年4月6日,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已依法将青霞旅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与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其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亦没有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过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0)川0703民初38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丽冰
审判员 胡益鹏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