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5846号
申请人: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拂晓大道与汴阳三路交叉口西北角华瑞大厦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509968040。
法定代表人:王玉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集信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中华奇石城9栋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WR03D2C。
法定代表人:李子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集信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申请人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集信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丽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子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