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凤民二初字00059号
原告: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徐修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应省,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邓传松,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何明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