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濉执字第004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濉溪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理人:唐勇,经理。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0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濉溪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银行存款4628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成城
审 判 员 陈龙军
代理审判员 周 瑜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