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2民初1494号
原告:***,女,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女,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恒沃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96962007M,住所地**市通州区金沙镇金余村31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陟县前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358037377U,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三阳乡三阳村三阳转盘东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68377129,住所地**市崇川区凤凰大厦2幢24层。
责任人:***。
被告:***,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WW54M17,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港南
村4组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恒沃建材有限公司、武陟县前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因本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有伤者尚在治疗中,故原告申请暂撤回起诉,待其他伤者治疗好后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