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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被责令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罚款三万元,单位应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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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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