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异41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厦,董事长。
被申请人:杜一鸣
被申请人:徐朝晖
被申请人:贾国飚
被申请人:赵学明
被申请人: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水木兴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凯达桑泰电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晓玲。
被申请人:沈岚
被申请人:王洪涛
被申请人:黎军
被申请人:温源龙
被申请人:刘小腾
被申请人:何光伟
被申请人:**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杜一鸣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追加杜一鸣、徐朝晖、贾国飚、赵学明、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北京凯达桑泰电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沈岚、王洪涛、黎军、温源龙、刘晓腾、何光伟、**为(2020)津0116执229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21)津0116执2299号。因目前被执行人没有足够财产无法啊执行。被执行人公司股东系PACIFICLINKS(ASIA)HOLDINGCO.,LIMITED、宋齐、程军、杜一鸣、徐朝晖、贾国飚、赵学明、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北京凯达桑泰电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沈岚、王洪涛、黎军、温源龙、刘晓腾、何光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提出追加申请,但因涉及香港公司和香港居民,暂保留追诉权利,不申请追加PACIFICLINKS(ASIA)HOLDINGCO.,LIMITED、宋齐、程军。
异议审查期间,**向本院提交了津保劳人仲调字[2020]第50278号仲裁调解书、(2020)津0116执229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户卡及各股东的证件复印件、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章程为证。
本院查明,**与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津保劳人仲调字[2020]第50278号仲裁调解书,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支付245766.37元。
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津0116执2299号,执行标的为245766.36元。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法定情形。本案中,**申请追加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但该条规定追加被执行人的前提应满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但本案正在执行中尚未结案,故难以认定**的追加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其追加申请,难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提出追加杜一鸣、徐朝晖、贾国飚、赵学明、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凯达桑泰电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沈岚、王洪涛、黎军、温源龙、刘小腾、何光伟、**为本院(2021)津0116执2299号案件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新民
审判员 毛洪隽
审判员 薛淑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丁腾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