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泰安鑫和钢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执保1246号
申请保全人:***和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
被保全人: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马店××南侧、规划××路东侧。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和钢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