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永泰焊材有限公司与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民初2907号
原告:青岛永泰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云国,经理。
被告: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成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永泰焊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永泰焊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青岛永泰焊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伟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理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