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执356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成钢,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涛,山东庆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王倩,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446837.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费59634元。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9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2020年10月15前给付申请执行人8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40万元,余款2546837.22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完毕。任意一笔到期不付,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执行依据内容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要求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本院记录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0)鲁0281执356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李松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