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与***、***、**、**、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281执恢5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8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5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7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4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成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鲁0281民初7587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为(2018)鲁0281执1988号〕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胶州市胶州市鑫汇新都小区20号楼1单元401户的房产,拍卖成交价款为724560元,支付各项税、费、款(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案款149914.61元,转执行费9757元,被执行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14491.20元,被执行人**居住用房租房费用84000元)后,被执行人**实际履行466397.19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901元,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缴纳案款216424.68元。被执行人**、***、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共计履行725722.87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0281执恢543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