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执198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温小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8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阎同珍,女,1968年8月5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7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闫峰,男,1980年10月4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成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阎同珍、***、闫峰、**、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鲁0281民初7587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8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查封登记被执行人闫峰名下的房产,正在腾房中,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管清娟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