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与***、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民初923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绍玉,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30岁,汉族,住青岛。
被告: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莱镇马店纬西四十七路南侧、规划高州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875925984。
法定代表人:肖成钢,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觉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匡德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文倩
书 记 员 宁祥杰